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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参考之七】混合所有制?先给民企“原罪”一个说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4-16 10:00:34
      【按:新一轮国企改制正拉开序幕,其重点是发展混合所有制。但面对国家积极参加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号召,不少民营企业家却心态矛盾。曾因与国企合作受牢狱之灾的东星兰世立就说:“国资民资根本没有合作的可能,合作的结果就是送羊进儿狼窝,就是这么简单,或者送羊进虎口。”娃哈哈宗庆后的说法:“如果要让我考虑入殿国有企业,要看是否控股,如果只是参股,我不愿意。因为参股等于是送钱给它,但是你没有控制权,也没有话语权,机制也转换不了,国企亏掉了,就把你的钱也亏掉了。”而有中国企业家教父之称的联想柳传志也说:“国企本身的属性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可能做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升官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可能完全不像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他的态度很干脆:“把控不了就别投。”按理说,国家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对民企应该是件天大的好事,至少这下有机会进入很多原来进入不了的行业和领域,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国企的优势也不是民企所可比拟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但可以看得更远,也可以走得更快。面对这样大好的机会,他们的心态为什么地这么矛盾,甚至有些人很是有些惶恐呢?除了兰世立和、宗庆后、柳传志们所明说的这些原因,这里面很可能还有一个他们没有公开说出来的原因,但地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针对社会上一直吵嚷不休的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对第一轮国企改革时一些民营企业家犯下的所谓“原罪”,到时候新帐旧帐一起算,可吃不消!如果政府不能帮民营企业家将这样的心理包袱卸下来,混合所有制恐怕前景堪忧。】
  民企的“原罪”说,根本就是扯淡。
 “原罪”是基督教里的一种说法。当初亚当和夏娃在上帝的伊甸园里违背上帝的意旨,听取蛇的挑拔,吞食了禁果。上帝将亚当和夏娃驱逐出伊甸园之后,他们的后代也因其“原罪”而人人带有“原罪”。把这种“原罪”说沿用到中国的企业改制,是一种不严肃的不当做法。但这种不当做法是在很多地方是存在的。通过上一轮国企改制或对国企产权并构而来的衍生型民营企业,其产权是否清白确实存在一些被人指责的问题——其原先的产权交易被普遍怀疑为不合法。应该说,这种怀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由于原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国退民进”的实施缺少一个公开、透明的操作平台,资产评估、定价、出售、善后等各环节是由地方政府和部门黑箱操作,缺少程序公开性和正当性。其次,就揭露和报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确实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卖半送、只拿好处不背包袱等情况。不过这类报道必然是偏向性的,不对称的:一般都报道坏事,而非好事。有句古话就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再次,部分公众也确实经常混淆企业资产和实物概念,把看到的企业实物视为资产,但看不到企业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对于很多中小型亏损国企因为已经没有净资产甚至亏损严重而实行改制出现的“零”置换与“负”置换(即白送或倒贴)不理解。但是,如果说对所有此类改制国企的改制过程均认定为不合法,那肯定是过了头。需要看到的是,既有很多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和企业资产流失的情况,也有很多国企的改制,既不有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也有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但两者均实现了国企或者集体企业与民营企业家(部分原来为国企经管人员)双赢的结果。
   既然不是所有改制都有合法性问题,就不能笼统的认为所有衍生型民营企业均犯有“原罪”。进一步而言,有一点是肯定的:在所有这些原有国企或者集体企业中,如果不改制,多数企业将会因为自己的低效率和腐败等问题而对国家和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当前中石油所暴露的腐败问题就够触目惊心的了。1996年国家统计局的经济普查显示国有企业的效率最低,其次是集体企业。后来大量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正是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以现在的眼光看过去,对这样的国企和集体企业早日实行改制,应该说是属于一种正当的“止损”行为。
   不能因为当初政府所设定的某些国企改制程序缺乏正当性,就将罪名全部归到民营企业家头上。如果当初一些国企的改制有问题,道行是政府官员需要受到惩治。但这也未必妥当,因为当初相关的政府官员也是在当的改革政策的要求下,进行的国企改制实验有,既是实验,往往就需要突破原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因此反过头来,以此对当初的工作和相关人员进行指责,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树立这样一个原则,只要没有发现明显的权钱交易和由此造成国有或集体交道的严重流失,就不应随意指责谁谁谁犯有“原罪”,甚至进行推翻原来的改制。同样,企业家本身在民营化过程中是否有问题,也要看其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和与此造成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情况。
   值得警惕的是,长期以为,还出现了一种将“原罪说“扩大化的倾向。比如,有人将”原罪“定义为一些民营企业家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牟取暴利。这样的做法,按照民营企业家冯化的说法,是把“现罪”也加在了“原罪”头上。这样一来,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就该没边了,不能怪民营企业家面对新一轮国企改革,面对混合所有制,心理包袱重重。无论如何,对民营企业家在上一轮国企产权改制中“原罪”的质疑,往往混淆合法与非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产权,使得那些即便是通过合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产权也同样处于“秋后算账”的威胁之中。说过了,不能将“原罪”当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既然如此,有关方面也就需要慎言甚至不言“原罪”,慎用甚至弃用这种扩大打击面的霸权话语。
    对于已经发生的改制,政府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当初的改制,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严重权钱交易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就应该视为合法。如果有明显证据,则要依法追究、纠正和惩处。以此方式来解除公众的合理怀疑。对不严的国企改制,比如民企搞混合所有制,则需要遵循透明公开和程序公正原则。可能每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资产及其边界都需要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加以评估,在此基础上搞混合股份制,因为资产状况清晰明了,谁都不吃亏,谁也不占对方便宜,双方心里都会感觉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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